再議發回續查後再次不起訴,仍是刑事案件可能出現的結果。**原本獲得不起訴處分,卻因告訴人聲請再議而重新接受偵查,並不代表當事人已被認定有罪,也不代表檢察官接下來只能起訴。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近期協助的案件,涉及USDT交易、銀行轉帳、LINE對話、電商交易及鏈上金流。當事人原先已獲不起訴處分,後因告訴人再議獲准,案件遭發回續查。
團隊重新整理交易經過、款項流向及各方角色,針對發回理由提出具體答辯。經續行偵查,檢察官最終認為現有證據仍不足以證明犯罪,再度作成不起訴處分。
💡這起案例的重點,是在案件重新啟動後,如何以完整證據回應調查爭點,避免單筆金流或片段對話被脫離背景解讀。
一、案件經過:原已不起訴,卻因告訴人再議重新接受偵查
本案當事人面臨詐欺、洗錢等刑事指控。檢察官完成原先調查後,作成不起訴處分;但告訴人不服,依法提出再議;經上級檢察署審查,認為仍有進一步調查的必要,原不起訴處分遭撤銷,案件交回地檢署續行偵查。
對當事人而言,原以為案件已告一段落,卻再次面臨訊問與證據調查,難免擔心:「是不是上級檢察署已經認定我有犯罪?」
🚨發回續查的意義,是要求補足調查,不等於有罪認定。**後續仍須依證據判斷犯罪嫌疑是否足以支持起訴。law.moj.gov.tw
➠本案資料涵蓋不同交易管道,各筆款項與對話之間存在時間、對象及用途的對應問題。若只看收款或轉帳結果,而未釐清完整交易關係,就可能忽略當事人的實際參與範圍與認知。
二、解決過程:謙聖重新整理卷證,逐項回應續查爭點
(一)檢視原處分、再議理由與發回調查方向
案件遭發回後,謙聖團隊重新檢視原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再議理由、相關對話、金流及交易文件。
➙首先要區分兩件事:原檢察官為何認為犯罪嫌疑不足,以及上級檢察署認為哪些事項尚待釐清;答辯不能只重複「之前已經不起訴」,而應具體回應新增爭點。對於仍須調查的資料,也應說明調查目的及其與當事人責任的關聯。
(二)建立銀行、USDT與電商交易的對應脈絡
團隊將不同來源的交易資料重新整理,逐筆檢視:
- 款項何時進入、何時轉出。
- 交易對象及約定內容。
- USDT移轉與銀行款項是否具有對應關係。
- 電商交易與相關收付款的關聯。
- LINE對話發生時,當事人掌握哪些資訊。
- 當事人實際負責哪些事項,哪些環節由他人處理。
➙這些資料需要相互核對,才能說明每筆交易的背景,而不是只因曾經收款或轉出,就直接認定具有犯罪故意。
(三)保留完整對話,釐清當事人的知情程度
同一句訊息,放在不同前後文中,可能具有不同意義。團隊因此從完整對話及交易經過,分析告訴內容與客觀資料之間的落差。
💡本案主要答辯方向包括:
- 當事人並非詐欺集團成員,亦無詐欺犯意或犯意聯絡。
- 當事人對款項及交易流程的認知,與告訴內容存在差異。
- 現有對話、交易與金流,尚不足以支持詐欺或洗錢故意的指控。
- 各筆款項應回到實際交易關係判斷,不能只截取單一片段作成結論。
(四)分別檢視客觀行為與主觀故意
客觀上曾經接觸款項,是需要說明的事實;當事人是否知道或容認犯罪用途,則是另一個必須依證據判斷的問題;團隊針對當事人的交易目的、當時取得的資訊、操作過程及與其他人員的關係提出說明,讓不同證據可以放在同一條時間軸上檢視。
➙沒有親自對被害人說謊,不代表當然免責;但有收付款紀錄,也不代表當然成立犯罪。**辯護須依實際指控,逐項檢驗構成要件。
三、案件結果:續行偵查後,成功再次獲得不起訴處分
經謙聖團隊持續整理證據及提出答辯,檢察官認為現有資料仍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涉有犯罪,於續查後再次作成不起訴處分。
本案成果是取得新的不起訴處分,不宜寫成原處分從未被撤銷,也不能在未確認救濟程序前,直接宣稱案件已確定終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時,應為不起訴處分。案件曾遭發回,不會使這項判斷標準消失。law.moj.gov.tw
➙本案也顯示,面對複雜金流,辯護的價值不只是提出否認,而是讓交易資料、對話與當事人的行為可以逐一核對,具體說明指控為何仍欠缺足夠依據。
四、再議發回續查後再次不起訴的法律依據與程序
(一)什麼是聲請再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告訴人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原則上可於10日內提出書狀,敘明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是否具有資格、是否存在法定限制,以及期間如何計算,均須依身分與送達資料確認。告發人與告訴人,也不能直接視為相同。law.moj.gov.tw
🔎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二)原檢察官會先進行審查
依第257條,原檢察官認為再議有理由,應撤銷原處分並依規定繼續偵查或起訴;認為無理由,則將卷宗與證物送交上級審查。
因此,再議是檢察體系內的審查程序,並非直接向法院請求判決被告有罪。law.moj.gov.tw
(三)上級審查不只有發回一種結果
依第258條,上級認為再議無理由,應予駁回;認為有理由時,依偵查是否完備,可能再行偵查、命原檢察署續查,或命令起訴。
「發回續查」與「命令起訴」是不同處理方式,應閱讀實際處分內容,不能混為一談。law.moj.gov.tw
(四)補查後仍可能作成不起訴
續查的目的,是處理尚未完備的調查事項。如果補查後仍屬犯罪嫌疑不足,檢察官仍應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這裡判斷的是是否具備起訴所需的犯罪嫌疑,不能將偵查階段與法院有罪判決的證明標準完全混同。
五、案件可以發回幾次?沒有固定次數,不代表可以忽略行政規範
(一)刑事訴訟法未明定一次或兩次上限
第256條至第258條沒有將發回續查次數限定為一次或兩次。
但這不代表同一份處分可以不受期限與程序限制地反覆聲請。針對原處分的救濟,與收到新的不起訴處分後提出救濟,是不同的程序情形。
(二)現行規範要求減少反覆發回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第13點規定,案件已經命令續查,之後再次作成不起訴或緩起訴,又進入再議時,如仍認為偵查未完備,除特別情況外,宜由上級親自或命該署檢察官自行偵查,不宜再命原檢察署續查。
因此,這是減少案件反覆往返的行政規範,並非刑事訴訟法所設定的絕對次數上限。mojlaw.moj.gov.tw
🔎官方規範: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三)「偵續」案號不是定罪結果
案件編號規範使用「續」、「續(一)」、「續(二)」等字樣識別相關程序。
這些字樣不能直接證明被告有罪,也不能單憑編號推論法定發回上限。mojlaw.moj.gov.tw
六、發回後會由同一位檢察官承辦嗎?應確認實際分案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所稱「原檢察署檢察官」,不等於直接指定必須由原本同一位檢察官承辦;實際承辦情形,應依發回內容、適用分案規範、機關內部分案及人員調整等資料確認。不能只看「偵續」案號,就認定一定換人或一定沒有換人。
當事人收到新的傳票或通知時,應核對:
- 新案號與承辦股別。
- 訊問或提出資料的期限。
- 本次要求說明的事項。
- 是否已有新增證據或調查結果。
➙承辦人是否相同,不會取代對發回理由的具體答辯。即使由原檢察官續辦,仍應重新整理補查爭點;若改由其他檢察官,也須提供清楚、完整的案件脈絡。
七、再次不起訴後,還要注意哪些救濟與確定問題?
(一)新的不起訴仍可能遭聲請再議
收到再次作成的處分後,仍須確認告訴人是否依法提出再議,以及程序是否已經終結。
➙對被告而言,取得有利處分值得重視,但不應立即刪除對話、交易文件或原始資料。後續若仍有救濟程序,這些資料可能繼續發揮作用。
(二)再議駁回後,可能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依第258條之1,告訴人不服再議駁回處分,符合要件者得於收到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管轄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現行制度名稱是「准許提起自訴」,不應沿用舊制「交付審判」作為現行程序名稱。法院是否准許,仍須經審查。law.moj.gov.tw
🔎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
(三)確定後再行起訴,須符合例外
依第260條,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原則上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起訴;但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存在法定再審原因等情形,仍有例外。
➙是否確定及是否符合例外,應依完整程序資料判斷,不能只看處分書日期。law.moj.gov.tw
八、常見問題 FAQ
Q1:再議發回續查後再次不起訴,代表案件已經確定嗎?
不一定。須確認新處分的送達、再議及其他法定救濟情形。本案成果可寫為「再次獲不起訴處分」,但未確認前,不宜宣稱「不起訴確定」。
Q2:上級檢察署發回,是不是認為被告有罪?
不是。發回續查是要求補足調查,與法院有罪判決不同,也與命令起訴不同。
Q3:案件已經不起訴兩次,就不能再議了嗎?
不能只依次數判斷。新的處分是否可以再議,仍須看聲請資格、法定限制與期限;相關行政規範則要求減少反覆發回。
Q4:收到續查傳票,需要重新整理證據嗎?
需要。應先掌握本次補查事項,再整理對應資料。單純重複原說法,可能無法回應上級提出的新疑問。
Q5:有銀行轉帳或USDT紀錄,就一定成立洗錢嗎?
不一定。須依被指控的行為、款項性質、當事人的認知及適用法令判斷。但也不能只以「正常交易」四個字排除責任,仍需客觀資料支持。
Q6:LINE對話只剩截圖,還能提出嗎?
可以提出現有資料,但應盡量保存完整前後文、時間及對話對象。若能提供原始紀錄,也應保留,以利核對內容與脈絡。
Q7:發回後換檢察官,是不是比較容易獲得有利結果?
不能這樣推論。結果仍取決於證據與法律判斷,承辦人變動不等於案件方向必然改變。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針對補查爭點,重新建立完整答辯
本案在原不起訴遭撤銷後,謙聖團隊重新整理交易、金流與對話資料,釐清當事人角色及主觀認知,最終成功協助當事人再次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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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依提供的案件資料整理,個人資訊已概括化;所述成果為再次取得不起訴處分,未據此宣稱案件已確定。其他案件仍須依各自事實、證據與程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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