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提供帳戶遭控詐欺洗錢?謙聖從工作紀錄重建事實,成功爭取不起訴

求職提供帳戶遭控詐欺洗錢,是否只要曾經收款、轉帳或購買虛擬貨幣,就一定會被起訴?本案當事人因誤信公司工作安排,提供銀行帳戶並依指示處理款項,遭調查加重詐欺、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經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整理求職、工作聯繫與金流資料後,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

💡本案的辯護重點,是將已發生的資金操作與當事人當時的認知分開檢視。帳戶收到被害款項,確實需要說明;但是否具有犯罪故意,仍須根據完整證據判斷。


一、求職提供帳戶遭控詐欺洗錢:本案成功爭取不起訴

依本案資料,當事人原先透過徵才或人力介紹管道接觸公司,對方以行政、帳務或數位資產結算等工作內容說明職務,並安排與人資、同事聯繫及簽署工作性質的文件。當事人相信自己是在執行公司交辦事項,提供名下銀行帳戶,並依指示轉帳、購買虛擬貨幣及轉入指定電子錢包。

其後,檢警追查詐欺金流,發現數名被害人的款項流入該帳戶,當事人因此受到刑事調查。本案涉及的罪嫌包括:

  1. 參與犯罪組織。
  2.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的洗錢罪嫌。

➠經辯護團隊提出工作接洽、契約、人資與同事對話等資料,檢察官認為,無法排除當事人因信任公司及同事,在不知情下提供帳戶並遭利用的可能,最終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作成不起訴處分。

🚨這是偵查階段的處分結果,不是法院無罪判決,也不能據此推論後續程序已全部確定。


二、為什麼只是找工作,會被懷疑是詐騙車手?

本案呈現的交易外觀是:被害人匯款進入私人帳戶,再由帳戶持有人轉出、購買虛擬貨幣或轉入電子錢包。

對偵查機關而言,這些紀錄會引發合理的調查問題:誰控制帳戶?為什麼收到不同人的款項?誰決定轉帳對象?購買的虛擬貨幣最後交給誰?

但「車手」、「人頭帳戶」或「洗錢共犯」是案件中的描述,不能取代對個人行為及犯罪要件的分析。親自操作帳戶,不代表所有罪名就因此成立;反過來,沒有交出提款卡,也不表示完全沒有刑責風險。

➠本案需要還原的,正是當事人如何從一般求職者,逐步進入收款及數位資產操作流程。


三、有轉帳行為,與具有犯罪故意是不同問題

1. 客觀金流可以證明什麼?

銀行與交易平台紀錄,可以協助確認收付款時間、金額、交易帳戶、買幣及轉幣經過。這些是不能迴避的客觀資料。然而,金流本身未必足以完整說明當事人為什麼操作,以及操作時知道多少資訊。仍須搭配對話、工作說明、報酬安排與其他證據評價。

2. 不確定故意不能只用「應該知道」概括判斷

刑法第13條除了明知並有意使犯罪事實發生,也規範已預見犯罪事實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本意的情況。law.moj.gov.tw

因此,不能只用「一般人應該覺得奇怪」,就省略當事人是否實際預見並容認犯罪的判斷。但主觀認知也不只依本人說法決定,仍可從異常指示、報酬、聯繫方式及行為經過等客觀情況推認。

★本案的重點,是以具體資料支持誤信工作安排的可能,並檢視現有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被指控的故意。

3. 沒有抽成,也不是單獨免責條件

是否獲利是重要資料,但沒有收到報酬,不當然排除犯罪;取得薪資,也不必然證明知道公司在犯罪;應確認報酬性質、計算方式、是否與交易金額連動,以及當事人如何理解這筆收入。本案不能被簡化成「沒有賺錢,所以不起訴」。


四、辯護重點一:從第一次求職開始重建時間軸

如果只從被害款項入帳時開始看案件,便容易漏掉前面的信任形成過程。辯護團隊因此協助整理:

  1. 當事人如何看到職缺或取得介紹。
  2. 對方最初說明什麼職務及工作條件。
  3. 人資與同事如何聯絡、安排工作。
  4. 何時簽署契約或合作文件。
  5. 何時開始要求提供帳戶及操作資金。
  6. 每次轉帳或買幣前,對方給了什麼說明。

➠這些資料的價值,在於讓每個行為都有可以查證的背景,而非只留下「公司叫我做的」這句結論;契約也不是當然免責的證明。假公司同樣可能製作文件,仍應核對簽約過程、聯絡方式、工作安排及實際金流是否一致。


五、辯護重點二:把每筆金流對應到當時的指示

求職與轉帳資料不宜分成互不相干的兩堆文件。有效的整理方式,是把同一天或同一筆交易的資料連接起來:

款項何時入帳、對方何時通知、如何說明款項性質、要求轉給誰,以及當事人實際完成哪些操作;涉及虛擬資產時,還應保存交易平台紀錄、訂單、交易時間、轉出地址及交易識別碼等資料,協助核對銀行金流與幣流。

➠本案並非因為交易換成虛擬貨幣就當然免責,也不是只要買幣就一定成立洗錢。仍須依洗錢行為、款項性質及相應主觀要件判斷。


六、辯護重點三:逐項檢查共犯與組織參與的證據

加重詐欺、洗錢與參與犯罪組織,是不同的法律問題,不能只因案件內出現多名聯絡人,就推論每個人都有相同責任。

💡本案需要檢視的內容包括:

  • 當事人是否參與對被害人施用詐術。
  • 是否知道款項真正來源。
  • 是否接受隱匿金流或規避查核的指示。
  • 是否與他人具有共同犯罪分工。
  • 是否知道並參與被指控的犯罪組織。
  • 工作聯繫是否足以支持不知情受利用的說明。

本案處分重點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相關犯罪嫌疑,不宜延伸寫成檢察官已確認所有公司文件真實、所有相關人員無罪,或該工作模式合法。


七、不起訴的法律依據:犯罪嫌疑不足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確立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第251條則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應提起公訴。law.moj.gov.tw

若有第252條第10款所定犯罪嫌疑不足的情形,則應作成不起訴處分。起訴所需的嫌疑程度與法院判決有罪的證明標準不同,不應混為一談。law.moj.gov.tw

依本案資料,檢察官綜合求職與工作安排,認為尚不足以認定當事人具有所指犯罪故意,因而作成有利處分。這不表示犯罪被害人的損失不存在,而是當事人個人的刑事責任仍須有足夠證據支持。

➠取得處分書後,也應確認是否有再議及後續程序。不能只看到「不起訴」三個字,就自行宣稱所有爭議永久終結。law.moj.gov.tw


 

八、遇到類似工作安排,應先保存哪些資料?

若工作突然要求以私人帳戶代收不明款項,再轉帳或購買虛擬貨幣,應先停止依可疑指示繼續操作,確認資金性質及法律風險。不要為了證明清白,私下把款項匯往對方新提供的帳戶。

🔎已經受到調查時,建議保存:

  1. 職缺頁面、刊登網址、應徵及面試紀錄。
  2. 公司名稱、聯絡方式與實際接觸人員資料。
  3. 契約、報到文件及工作說明。
  4. 與人資、主管、同事的完整對話。
  5. 銀行明細、薪資及報酬紀錄。
  6. 虛擬資產買賣、提領與轉幣資料。
  7. 銀行通知、報案證明及司法文書。
  8. 原始手機、檔案與可取得的備份。

整理時應保留不利資料與前後文,並區分親自經歷、他人告知及尚不確定的事項。不要刪除訊息、重設手機、修改截圖或與其他涉案人統一說法。


九、常見問題 FAQ

Q1:求職提供帳戶遭控詐欺洗錢,一定會被起訴嗎?

不一定。須依具體罪名、帳戶控制、資金操作及主觀認知判斷。本案經整理求職與工作聯繫證據後,獲犯罪嫌疑不足的不起訴處分,但不能直接套用到其他案件。

Q2:我有簽工作合約,就能證明自己沒有犯罪嗎?

不能只靠合約。應連同徵才內容、聯絡過程、工作指示與金流判斷,確認合約是否確實支持當時的認知。

Q3:我親自買幣並轉入指定錢包,還有辯護空間嗎?

仍須檢視完整證據。親自操作是重要事實,但是否知道款項涉及詐欺、是否具備相關故意,以及適用何種罪名,仍應分別判斷。

Q4:沒有拿到薪水或抽成,就一定不成立共犯嗎?

不一定。報酬不是所有相關犯罪的必要條件。是否知情、參與何種行為及與他人的分工,仍是調查重點。

Q5:獲得不起訴,是不是等於法院判無罪?

不同。不起訴是檢察官的偵查處分,無罪是法院的判決。處分是否確定、是否有人依法聲請再議,以及帳戶限制等其他問題,都應另行確認。


十、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如何協助求職遭利用的當事人?

本案的處理經驗在於,從第一次接觸職缺開始,將工作文件、對話、金流及當事人的認知重新連結,再檢查每項罪嫌是否有相應證據支持。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依案件階段,協助整理求職時間軸、核對銀行及虛擬資產交易、陪同警詢與偵查、提出答辯及證據調查聲請,並評估不起訴或其他合法辯護方向。如果已收到警察通知或地檢署傳票,建議先備妥所有文書、完整對話與交易紀錄,透過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官網聯繫,讓律師了解目前程序及最近期限。越早整理,越有機會在重要資料消失前釐清經過。

📖延伸閱讀:臉書求職遭要求替公司收款、提款,成功爭取不起訴案例。

 

※個案提醒:本文依所提供之匿名化案例內容整理,未揭露當事人、被害人、公司、帳戶及案號等資訊。所述為個案不起訴結果,是否確定及後續程序應以正式司法文件為準,不保證其他案件有相同結果,也不能取代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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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聖傑 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碩士,專精刑事(毒品、詐欺)、民事及家事訴訟。具備台灣執業資歷,曾承辦imb詐欺案、太子集團案、淡水柬埔寨案、峇里島詐騙集團案、靈骨塔詐欺案、跨境人蛇集團案、販毒集團首腦案等社會矚目案件,以深厚法學實務為民眾提供專業法律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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