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罪以上可以易服社會勞動嗎?仍有機會。 法務部自民國115年8月31日(2026年8月31日)修正作業要點,將相關審核文字由「應認有」改為「得認有」。四罪以上仍是檢察官可以考量的因素,但不再是必然不准的門檻。能否獲准,仍要先確認各罪是否符合資格,再看案件情節與執行紀錄。mojlaw.moj.gov.tw
💡收到執行通知時,先把判決和定應執行刑裁定放在一起看。單罪判超過六個月,和各罪都符合資格、合併後才超過六個月,是兩種不同情況。 這個區別比單看罪數或總刑期更重要。law.moj.gov.tw
一、四罪以上可以易服社會勞動嗎?2026修正重點是個案裁量
這次修正的是法務部《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五點。《刑法》第41條規定的易刑資格並未因此改變。mojlaw.moj.gov.tw
作業要點原先使用「應認有」,修正後改用「得認有」。法務部說明,舊規定限制了檢察官依個案彈性考量。新規生效後,檢察官仍可將四罪以上納入判斷,審酌若不執行原刑,是否難以達到矯正效果或維持法秩序。mojlaw.moj.gov.tw
➠因此,有機會聲請與聲請會獲准,是兩個問題。 已經收到不准許通知、已入監執行,或另有接續執行安排的人,也應先核對現有處分與執行進度;新規不會自動撤銷原處分。mojlaw.moj.gov.tw
二、「四罪以上」到底怎麼算?
依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款第五目,這項審核因素指的是:數罪併罰中,有四罪以上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 判斷時要看確定判決認定的罪數、各罪性質與宣告刑。mojlaw.moj.gov.tw
➠例如,判決引用四條法條,不代表法院判了四罪;同一條法條也可能因不同犯罪事實而成立數罪。若同一份判決有三項故意犯罪及一項過失犯罪,不能只看總數是四,就認定符合這一款。若其中一罪只判拘役,也不能將它當成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的一罪。mojlaw.moj.gov.tw
三、合併刑期超過六個月,還能聲請嗎?
有可能。《刑法》第41條第8項對數罪併罰設有例外;就社會勞動而言,如果併罰的各罪均得易服社會勞動,應執行刑超過六個月,仍可提出聲請。law.moj.gov.tw
舉例來說,某人有四項故意犯罪,各判有期徒刑四個月,法院定應執行刑十個月。執行時要先逐罪檢查資格,再由檢察官審核。十個月是合併後的刑期,不能直接用它否定各罪原有的資格。反過來,如果是單一犯罪就判七個月,不能套用這項數罪併罰例外。law.moj.gov.tw
⚠️判決不能易科罰金,還有社會勞動的可能嗎?
有可能。第41條第3項規定,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即使不符合第1項的易科罰金規定,仍可能易服社會勞動。因此,不能只看判決有沒有「如易科罰金」字樣就下結論。law.moj.gov.tw
四、符合刑期條件,為什麼仍可能不准?
檢察官還須評估執行是否可行,以及以勞動代替原刑能否達到矯正效果、維持法秩序。身心狀況使勞動執行顯有困難、過去未完成社會勞動而執行原刑,或其他具體犯罪與執行情節,都可能影響審核。即使未滿四罪,也可能因其他事由遭拒。law.moj.gov.tw
➠工作、扶養與健康資料,可以幫助說明實際生活狀況與履行能力。比起只寫「需要上班,無法入監」,更有用的是具體說明工作班表、交通安排、可以履行的時段,以及有無需要避開的勞動項目。若有健康限制,也應如實提出資料,由承辦機關評估。mojlaw.moj.gov.tw
五、如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先準備這5類資料
易服社會勞動須由受刑人提出聲請。未在監院所收容者,依作業要點須親自到場提出聲請。 收到執行通知後,可先向執行檢察署確認報到時間、聲請書與體檢資料要求。mojlaw.moj.gov.tw
📝建議先整理:
- 裁判與通知: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裁定、執行通知。
- 各罪資料:罪名、故意或過失、各罪宣告刑,以及是否屬同一組併罰案件。
- 執行紀錄:羈押日數、已執行刑期或已完成的社會勞動時數。
- 健康資料:依承辦要求準備體檢表;有疾病或身體限制時,可提出相關證明。
- 履行安排:工作班表、扶養情形、交通方式及可配合的時段。
已因他案在監、本案將接續執行者,作業要點要求在本案接續執行日前提出聲請。無論是否在監,都應以承辦機關通知為準;提出聲請後,仍要確認原定報到或執行安排是否變更。mojlaw.moj.gov.tw
六、六小時折算一日,履行期間都是三年嗎?
▪️社會勞動以六小時折算刑期一日:至於多久內要做完,本篇討論的徒刑、拘役及數罪併罰案件,須分三種情況:law.moj.gov.tw
- 一般徒刑或拘役易服社會勞動:最長一年。
- 數罪併罰,應執行刑超過六個月:最長三年。
- 數罪併罰,應執行刑未逾六個月:最長仍是一年。mojlaw.moj.gov.tw
▪️三年是法定上限,實際截止日要看個案通知:承辦機關會考量應做時數、身心健康、工作與家庭情況,也會核對已執行的部分。若有羈押日數可折抵,應先依法折抵,再計算勞動時數。自行找志工單位服務,不能直接拿來折抵刑期。mojlaw.moj.gov.tw
七、做不完或聲請被拒,還能怎麼處理?
▪️擔心做不完,應在期限前反映:若因生病或其他原因無法按原安排履行,應儘早聯繫承辦人員並提出證明,確認能否依法調整。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且情節重大,或到期仍未完成,可能須執行原刑;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有改以易科罰金處理的可能。law.moj.gov.tw
▪️聲請遭拒,先查清楚理由: 要分辨是個別犯罪不具資格、健康狀況不適合,還是檢察官依矯正效果等因素不予准許。若認檢察官的執行指揮不當,可評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諭知該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聲明異議後,仍應確認執行安排,不要自行認為已暫停。law.moj.gov.tw
八、常見問題 FAQ
Q1:四罪以上可以易服社會勞動嗎?修正後會自動准許嗎?
不會。四罪以上是檢察官可以審酌的因素。併罰的各罪須先符合資格,檢察官再依個案決定是否准許。
Q2:合併判一年,就一定要入監嗎?
不一定。若一年是數罪併罰後的應執行刑,且各罪均得易服社會勞動,仍可聲請。若是單罪直接判一年,就不能用這項例外。
Q3:可以請律師代辦,自己不必到場嗎?
未在監院所收容者,依作業要點須親自到場提出聲請。律師可協助整理文件、說明個案情節及評估救濟。
Q4:緩刑所附的義務勞務,和易服社會勞動一樣嗎?
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緩刑所附的義務勞務是法院宣告緩刑時所定的負擔;易服社會勞動則是判決確定後的刑罰執行方式。履行期限及未完成的後果,應分別依各自規定判斷。
Q5:已經完成一部分勞動,剩下做不完,前面的時數會白做嗎?
已履行的時數依法折算。剩餘部分如何執行,仍須看原本是否具備易科罰金資格、是否屬數罪併罰及執行指揮內容。應儘早向承辦機關確認剩餘時數與期限。law.moj.gov.tw
九、收到執行通知,可以先請律師確認什麼?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核對確定判決、各罪宣告刑、應執行刑及已執行紀錄,並依個案評估聲請與救濟方向。諮詢時,建議帶齊判決、定應執行刑裁定及地檢署通知,讓律師先確認問題出在法定資格、檢察官裁量,還是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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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例供了解刑度與執行方式,並非本次修正後四罪以上獲准的案例說明。
官方資料🔍
※本文依2026年11月3日查閱之公開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個案資格、准駁與履行方式,仍須依確定裁判及執行資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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