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一、先看結論:追回款項的 6 條法律路徑
- 2. 二、被詐騙如何把錢拿回來:第一時間先做 5 件事
- 3. 三、警示帳戶有餘額,可以直接請銀行退款嗎?
- 4. 四、刑事扣押、犯罪所得發還與民事賠償有何不同?
- 5. 五、詐欺附民求償程序:何時提、向誰提、請求多少?
- 6. 六、刑事附民還是直接提民事?用 6 個問題判斷
- 7. 七、詐欺被害人真的都不用繳裁判費或執行費嗎?
- 8. 八、假扣押怎麼聲請?高額受害不等於法院一定會准
- 9. 九、和解怎麼簽,才不會只得到一張無法執行的承諾?
- 10. 十、取得判決後,強制執行可以查哪些財產?
- 11. 十一、不要只等刑案:民事請求權有時效
- 12. 十二、詐欺被害人追款 10 步驟清單
- 13. 十三、FAQ:詐欺款項返還與附民常見問題
- 14. 結語:追款不是單一步驟,而是時間、責任與財產的整體布局
- 15. ℹ️官方參考資料
- 16. 📢【24h免費法律諮詢】
被詐騙如何把錢拿回來?答案通常不是只靠報案,也不是等刑事判決確定後就會自動退款。真正影響受償機會的,是通報速度、款項是否仍在帳戶、檢警能否查扣犯罪所得、求償對象是否負有法律責任,以及被告名下是否有可執行財產。越早把銀行止款、刑事追查、民事求償與財產保全放在同一張時間表上,越能避免錯過關鍵程序。投資詐騙、假檢警、感情交友、網路購物、虛擬貨幣或企業款項詐騙,雖然話術不同,追款時都可先分成六條路徑:銀行或平台攔阻、涉案帳戶剩餘款返還、刑事程序扣押與發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假扣押,以及取得執行名義後的強制執行。這些程序可能並行,也各有不同的適用要件。
💡重要提醒: 沒有任何律師或程序可以保證全額追回。實際結果會受到通報時間、金流層數、款項是否已提領或轉為虛擬資產、被告責任範圍及財產狀況影響。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個案仍應依當時有效法規與卷證判斷。
一、先看結論:追回款項的 6 條法律路徑
| 路徑 | 主要目的 | 適合時機 | 最常見限制 |
|---|---|---|---|
| 通知銀行、165及警方 | 阻止第一層款項繼續流出 | 發現受騙後立即處理 | 款項可能已遭提領或層轉 |
| 圈存及剩餘款返還 | 保留仍在涉案帳戶內的款項 | 警方通報後由機構依程序處理 | 不是報案後自動退款,且可能有多名被害人 |
| 刑事扣押、發還或沒收 | 保全證據及犯罪所得 | 偵查或審判中 | 查扣金額未必等於全部損失 |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在刑事審判中請求損害賠償 | 檢察官起訴後的法定期間 | 對象、直接損害及提起時點均有限制 |
| 民事訴訟與假扣押 | 不等待刑案終結,先求償並保全財產 | 尚在偵查或有脫產風險時 | 須釋明請求及日後難以執行的風險 |
| 強制執行 | 查扣存款、薪資、不動產等財產 | 已取得執行名義後 | 有勝訴判決不代表債務人一定有財產 |
這六條路徑並不是只能選一條。例如,被害人可以先通知銀行及報案,同時整理金流;刑事案件起訴後提起附民;如掌握被告正在出售房屋或移轉財產的具體事證,再評估假扣押。程序如何排列,應以時間急迫性、證據與財產線索決定。
二、被詐騙如何把錢拿回來:第一時間先做 5 件事
1. 立即通知匯出銀行或付款平台
應準備匯款日期、時間、金額、收款帳號、交易序號及受騙原因,要求銀行記錄並協助處理可疑交易。若使用信用卡、第三方支付、電子支付或虛擬資產平台,也要同步聯繫業者,詢問爭議款、凍結或資料保全程序。銀行是否能攔阻,取決於款項是否仍停留在帳戶、是否已跨行層轉,以及收款機構接獲通報的時間。不要因對方聲稱「款項正在審核」或「再付一筆即可解凍」而延後通報。
2. 撥打 165 並到警察機關報案
報案時應提供每筆款項的日期、金額與收款資料,並說明對方的電話、LINE、Telegram、社群帳號、網站、錢包地址、交易雜湊或電子郵件。取得受理案件證明後,妥善保存案號及承辦機關資料,方便後續追蹤案件是否移送地檢署及起訴。
3. 保留「完整」數位證據
不要只留下幾張有利截圖。應保存完整對話、語音、通話紀錄、廣告頁面、網址、會員後台、匯款明細、刷卡通知、虛擬資產交易紀錄、對方傳送的契約與收據。畫面若可能消失,可錄影保存操作路徑,並備份原始檔案。
4. 製作金流時間表
將「對方說了什麼、何時付款、款項進入哪個帳戶、後續是否收到退款」依時間排列。多筆匯款、現金面交及虛擬資產混合的案件,更需要逐筆列出,避免附民或民事起訴時出現金額重複或遺漏。
5. 停止所有追加付款
聲稱能代為追款的陌生律師、駭客、交易所客服、警察或國際追償公司,若要求先付保證金、稅金、解凍費或錢包驗證金,極可能是二次詐騙。未確認身分與正式委任前,不應再付款、提供遠端控制權或交付網銀資料。
三、警示帳戶有餘額,可以直接請銀行退款嗎?
依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金融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接獲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後,應對通報款項或虛擬資產進行圈存並持續監控;第11條則規定,受警示或管制的帳戶內若仍有被害人匯入、尚未被提領的款項,業者得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返還剩餘款項。
這套機制有三個限制:
- 圈存不等於自動返還➟仍要核對匯款人、金額、款項來源及警方通知。
- 只能處理尚未被提領的剩餘款➟若已轉往下一層、換成現金或虛擬資產,必須繼續追查。
- 同一帳戶可能有多名被害人➟餘額不足時,返還對象與金額須依程序確認,不能由先到銀行的人直接領走全部餘額。
因此,被害人應主動向承辦警察確認收款帳戶是否已通報、相關交易是否納入案件,也要將銀行匯款證明交給承辦人員。若款項已流往其他帳戶或平台,則要補充下一層金流線索。
四、刑事扣押、犯罪所得發還與民事賠償有何不同?
檢察官或法院可能依案件證據扣押存款、現金、車輛、不動產或虛擬資產,以保存證據、避免不法所得移轉,並為日後沒收或追徵作準備。依《刑法第38條之1》,犯罪所得及其變得之物原則上可能被沒收;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的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
但「國家沒收犯罪所得」與「被害人獲得完整賠償」不是同一件事。刑事程序可能只查扣部分資產,扣案物也可能涉及其他被害人或第三人權利。匯款本金以外的必要費用、利息或其他損害,仍可能需要透過附民、一般民事訴訟或和解處理。被害人不能只在報案筆錄寫下「希望拿回款項」後便完全等待。應持續確認案件進度、扣押範圍、是否需要提出被害證明,以及何時另行主張民事權利。
五、詐欺附民求償程序:何時提、向誰提、請求多少?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被害人在刑事案件進入法院後,向刑事被告及依法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的人請求回復損害。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它能利用刑案已調查的部分資料,但仍須符合提起時間、原告資格、被告適格及損害關聯等要件。
💡附民何時可以提出?
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可依下表掌握:
| 刑事程序階段 | 能否提起附民 | 實務提醒 |
|---|---|---|
| 警詢或檢察官偵查中 | 原則上不行 | 可先整理求償資料,另評估民事訴訟及假扣押 |
| 檢察官起訴後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 可以 | 不宜拖到最後一次庭期才準備 |
| 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刑事上訴前 | 不行 | 這是法律明文排除的空檔 |
| 刑案上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 可以 | 應確認刑案確實已繫屬第二審 |
| 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 | 原則上不能再提 | 需評估一般民事途徑及時效 |
司法院的犯罪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說明也提醒,附民可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提出;金額高、被告多或金流複雜時,仍以完整書狀及證據清單較能避免爭議。
💡可以告哪些人?
請求對象可能包括實際施用詐術者、招募或管理成員、收款及提領者,以及依具體事實應負侵權或其他民事責任的人。然而,不能因某人名下帳戶曾收到款項,就當然要求其對全部被害金額負連帶責任。法院仍會檢視該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行為與損害間有無因果關係、刑事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以及是否實際取得利益。帳戶名義人若同樣受騙、未參與犯罪,或刑案未認定其行為與被害損失有直接關聯,附民的程序適法性與實體請求都可能遭到爭執。
謙聖過往案件也呈現此一差異:有被害人透過附民向車手取得賠償判決的案例,也有帳戶名義人因欠缺侵權要件而免負賠償責任。可參考:
💡金額要怎麼計算?
附民起訴狀應逐筆列出實際匯款、現金交付或虛擬資產移轉的金額,並扣除已退款、發還或受領的和解款。匯款手續費、必要支出及利息能否請求,須說明法律依據與因果關係。單純財產詐騙並非當然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仍要看是否另有身體、健康、名譽或其他人格權受侵害。
💡書狀至少應包含哪些資料?
- 刑事法院名稱、刑事案號及承辦股別。
- 原告與被告資料;被告不止一人時,分別說明責任基礎。
- 明確的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希望法院判決的內容。
- 受騙經過、每筆付款時間及被告行為與損害的關聯。
- 匯款紀錄、對話、報案資料、契約、收據與證據清單。
- 依對造人數準備的書狀繕本。
六、刑事附民還是直接提民事?用 6 個問題判斷
| 比較項目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一般民事訴訟 |
|---|---|---|
| 啟動時間 | 刑事案件起訴後的法定期間 | 原則上不必等待刑案起訴 |
| 起訴裁判費 | 合法附民原則上免繳 | 原則上依訴訟標的計算;符合特別法者可能暫免 |
| 程序依附性 | 受刑案進度與判決結果影響 | 可獨立進行 |
| 證據運用 | 可利用刑案已調查的事實與卷證 | 原告仍應就民事要件舉證 |
| 被告範圍 | 受第487條及犯罪損害關聯限制 | 依民事法律關係判斷,彈性相對較大 |
| 財產保全 | 可另行聲請假扣押 | 可於起訴前或訴訟中評估假扣押 |
若刑案尚在偵查、民事時效迫近,或已有具體脫產跡象,等待起訴未必是最適合的選擇。反之,刑案已起訴且損害與被告犯罪事實關聯清楚,附民通常具有節省起訴成本及集中處理的優點。
📢 刑事法院若認為附民部分過於繁雜,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裁定移送民事庭,這類依法移送的案件免納裁判費。但若原本不符合附民要件,或是在無罪、免訴、受理不合法等情形下依其他規定移送,費用與程序效果不能一概而論,仍應以法院裁定及適用條文確認。
七、詐欺被害人真的都不用繳裁判費或執行費嗎?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的人起訴或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聲請強制執行時,也暫免繳納執行費。為保全執行而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聲請假執行時,法院命供的擔保不得高於請求金額或價額的十分之一。
但上站時務必保留以下四個法律界線:
- 「暫免」不是宣告費用永久消失➟案件終結後仍可能依勝敗及費用負擔規定處理。
- 須先確認是否屬該條例第2條所定的「詐欺犯罪」➟不是所有以日常語言稱為詐騙的民事糾紛,都必然適用。
- 請求對象必須是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的人➟把所有帳戶名義人一律列為被告,不會因此取得費用優惠或勝訴。
- 擔保上限不是假扣押當然核准➟聲請人仍須釋明請求權及保全必要性。
八、假扣押怎麼聲請?高額受害不等於法院一定會准
假扣押的功能,是在取得終局判決前,先保全債務人的存款、不動產、車輛或其他財產,避免勝訴時已無從執行。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及《第523條》,須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債權,並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應釋明兩件事:
- 假扣押請求:為何對方依法應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 假扣押原因:有哪些具體事實顯示日後可能無法或難以執行。
較有意義的保全事證,例如對方正在出售不動產、密集移轉名下財產、關閉公司或營業場所、準備離境、將存款大量匯出,或明確表示要脫產。只有「受害金額很高」「對方是刑事被告」或「擔心以後拿不到」,未必足以通過法院審查。符合第54條要件的被害人,擔保上限原則上不得高於請求額十分之一;法院仍會依釋明程度決定是否准許及實際擔保額。取得裁定後,還要依裁定供擔保並聲請假扣押執行,不能把准許裁定誤認為財產已自動查封。
九、和解怎麼簽,才不會只得到一張無法執行的承諾?
刑事審理中,被告可能為賠償被害人或爭取有利量刑而提出和解。是否接受,不宜只比較總金額,還要確認付款能力與違約後能否執行。
📝和解文件至少應寫明:
- 總金額、已付款與尚欠金額。
- 每期付款日期、帳戶及款項抵充順序。
- 任一期逾期時,是否視為全部到期。
- 是否提供不動產、動產、票據、保證人或其他擔保。
- 已收款是部分清償,還是收款後放棄全部請求。
- 對刑事陳述、民事請求及附民程序的處理方式。
- 未履約時是否已有可供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法院調解筆錄或訴訟上和解通常可作為執行名義;單純私人和解書則不當然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如採私人協議,可另評估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但仍須確認內容是否符合公證法及個案需求。不要在尚未收款或欠缺擔保時,只因口頭承諾便撤回全部請求。
十、取得判決後,強制執行可以查哪些財產?
若對方未依確定判決、得假執行判決、法院和解或調解筆錄、確定支付命令,或其他法定執行名義付款,被害人可向執行法院聲請查封、扣押或拍賣財產。
常見執行標的包括:
- 銀行存款及對第三人的債權。
- 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 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動產。
- 車輛、機器設備及具有價值的動產。
- 股票、基金、保險解約金或其他財產權。
- 依法可辨識並執行的虛擬資產或交易所權益。
聲請時若已掌握被告任職公司、銀行、不動產地號、車牌、公司股權或交易平台資料,應一併提供。若本次執行查無財產,可依程序取得債權憑證,日後發現財產再行執行;但債權時效與中斷事由仍要持續管理。必須區分「法院判賠多少」與「實際取回多少」。即使全部勝訴,若債務人無財產、財產已有抵押權或其他優先債權人,實際受償仍可能不足。
十一、不要只等刑案:民事請求權有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被害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原則上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報警、製作筆錄或等待檢察官偵查,並不當然等同已提起民事請求,也不應想當然認為民事時效一定停止。詐欺集團身分未明、多名被告陸續查獲或刑案久未起訴時,更要分別確認何時知道各責任人、是否已採取中斷時效的合法措施,以及應否先提民事訴訟。
十二、詐欺被害人追款 10 步驟清單
- 立即通知匯出銀行、發卡機構或付款平台。
- 撥打165並向警方報案,取得受理資料。
- 保存完整對話、交易、網站與裝置資料。
- 製作每筆損失及已受償金額的時間表。
- 確認第一層與後續收款帳戶、錢包或平台。
- 追蹤案件移送地檢署、起訴及法院案號。
- 同步檢查民事時效,不把附民當成唯一選項。
- 掌握財產線索或脫產跡象時,及早評估假扣押。
- 和解時確認付款能力、擔保及執行名義。
- 取得執行名義後,若未付款即評估強制執行。
十三、FAQ:詐欺款項返還與附民常見問題
FAQ 1:被詐騙如何把錢拿回來?
應先通知銀行或付款平台、撥打165並報案,爭取攔阻尚未流出的款項;再依案件進度評估刑事扣押與發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民事訴訟、假扣押及強制執行。報案只是起點,不代表款項會自動返還。
FAQ 2: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裡面的錢一定會退給我嗎?
不一定。須確認帳戶內是否仍有尚未提領的通報款項、匯款與餘額能否對應、是否另有其他被害人,以及警方與金融機構的返還程序。若款項已遭轉出,仍須追查後續流向。
FAQ 3:案件還在警察或地檢署,可以先提刑事附民嗎?
原則上不行。附民須在刑事案件起訴後,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法定期間提出。偵查中若有時效或脫產風險,可評估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與聲請保全。
FAQ 4:附帶民事訴訟完全不用繳任何費用嗎?
合法提起附民時原則上免納裁判費,但律師費、資料調取、鑑定及後續執行仍可能產生成本。若附民不合法,或案件依不同條文移送民事庭,是否補繳費用應依裁定與程序確認。
FAQ 5:被害款匯進誰的帳戶,就可以要求誰全額賠償嗎?
不一定。須證明該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以及其行為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帳戶名義人可能是犯罪參與者,也可能同樣遭到利用;刑事判決、主觀認知、實際行為與所得都要個別檢視。
FAQ 6:聲請假扣押,就能防止對方脫產嗎?
假扣押能在訴訟確定前保全特定財產,但法院須審查請求權及不能或難以執行的風險。即使裁定准許,也要完成擔保與執行程序,且對方名下仍須有可供扣押的財產。
FAQ 7:勝訴後查不到被告財產,判決還有用嗎?
判決可作為執行名義,但實際受償取決於財產狀況。執行無結果時,可依程序取得債權憑證,日後發現薪資、存款、不動產或其他財產再聲請執行,同時注意債權時效管理。
結語:追款不是單一步驟,而是時間、責任與財產的整體布局
遭遇詐騙後,報案固然重要,卻不能取代求償與保全。款項仍在帳戶時,要把握圈存及返還機會;刑案起訴後,要在法定期間評估附民;有具體脫產風險時,則要及早準備假扣押的請求與原因。取得判決、調解或和解筆錄後,也必須進一步查找財產並執行,才能把紙上的債權轉化為實際受償。金額較高、被告眾多、涉及虛擬資產或跨境金流的案件,更需要把刑事卷證、民事責任、財產線索與時效放在同一套策略中處理。求償對象並非列得越多越好;每一名被告的行為、主觀責任、因果關係及財產狀況,都應個別評估。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詐欺被害人整理金流與證據、追蹤刑事程序,並評估附帶民事、一般民事求償、假扣押、和解條件及強制執行。若受害金額較高,或已掌握特定帳戶、房產與其他財產線索,建議儘早進行個案法律評估,避免在等待刑案時錯過可保全或求償的時機。
👨🏻⚖️法律聲明: 本文依2026年9月15日可查得之臺灣法規及公開資料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任何案件得追回全部款項。法規及實務可能修正,實際策略應依行為時間、案件進度、法院裁定、款項流向與債務人財產狀況判斷。
ℹ️官方參考資料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附民提起期間
- 司法院|犯罪被害人如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假扣押請求
-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假扣押原因
-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假扣押釋明與擔保
- 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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