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一、115年度法律座談會提案九在討論什麼?
- 2. 二、只提供帳號也會被告誡嗎:提案九採肯定說的理由
- 3. 三、不是每次告知銀行帳號都違法:正當理由是重要防線
- 4. 四、受騙沒有故意,為什麼仍可能被認定有過失?
- 5. 五、哪些情況容易被認為沒有盡合理注意義務?
- 6. 六、告誡處分、警示帳戶與刑事犯罪有什麼不同?
- 7. 七、正常交易遭冒用,哪些資料可用來證明正當理由或已盡查證?
- 8. 八、收到告誡書後怎麼辦?先做六件事
- 9. 九、115年度研討結果對帳戶持有人的實際影響
- 10. 十、常見問題 FAQ
- 11. 結語:沒有交卡不等於沒有風險,收到處分也不等於無法救濟
- 12. 📢【24h免費法律諮詢】
只提供帳號也會被告誡嗎,是許多貸款詐騙、求職詐騙、網路交易及虛擬貨幣案件當事人收到警察機關告誡書後,最難理解的問題。自己沒有交出存摺、提款卡或網路銀行密碼,帳戶也仍由本人控制,為什麼只是把收款帳號告訴LINE上的人,仍可能被認定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司法院公布的115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九,正面處理了「只給帳號」與「受騙是否仍可能有過失」兩個爭點,研討結果均採肯定說。
不過,肯定說不等於任何提供匯款資訊的行為都違法,也不表示只要被害款項匯入帳戶,就能直接推定帳戶持有人有過失。是否符合一般商業或金融交易習慣、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是否已合理查證,以及行政機關的調查與證據是否足夠,仍須逐案判斷。
※法律聲明:本文依司法院公布的115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及現行法規撰寫,提供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律座談會是法院間交換法律意見的研討成果,不等同最高行政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也不是對所有個案均有絕對拘束力的判例。
一、115年度法律座談會提案九在討論什麼?
提案中的甲依LINE不明人士指示,告知自己名下金融帳戶的號碼,供他人匯入款項。之後,詐欺被害人依詐團指示將錢匯入該帳戶,警察機關遂以甲無正當理由將帳戶交付、提供他人使用為由,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作成告誡處分。
💡這個案例提出兩個法律問題:
- 帳戶仍由本人管理,只有告知帳號,沒有交出卡片或密碼,是否也屬於「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
- 當事人若因受騙而欠缺故意,是否仍可能因未盡注意義務而具有過失?
司法院公布的115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顯示,提案九的兩個問題均採乙說,也就是肯定說。這項結果擴大釐清了第22條在行政告誡案件中的適用範圍,但仍必須放回條文的「無正當理由」、主觀可歸責性及個案證據中理解。
二、只提供帳號也會被告誡嗎:提案九採肯定說的理由
(一)「交付」與「提供」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洗錢防制法》第22條同時使用「交付」與「提供」兩個用語。座談會研討結果認為,兩者既然並列,解釋上就不宜把所有情形都限縮為「把帳戶控制權整套交出去」。「交付」通常著重於存摺、提款卡、密碼、網銀權限或其他金融工具的移轉,使他人得以直接操作帳戶;「提供」的範圍則可能包括告知帳戶資訊、授予使用機會,或依他人安排讓帳戶成為收款、轉款節點。
因此,沒有交卡、沒有給密碼,只能證明帳戶的形式控制權可能仍在本人手上,不能單憑這一點排除「提供」行為。真正要問的是:陌生人是否已能藉由該帳號安排第三人匯款,並實質利用這個帳戶處理其金流。
(二)重點在他人是否實質利用帳戶金流
座談會認為,人頭帳戶會增加追查資金來源與去向的難度,第22條採取「先行政告誡、後刑事處罰」的層升設計,就是希望在刑事幫助犯故意難以證明時,先對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的行為進行前端管制。例如,帳戶持有人仍保有提款卡,卻依陌生人的要求告知帳號,讓對方指示不特定第三人匯款,再由本人按指示提領、轉出、購買虛擬貨幣或交付現金。此時即使陌生人不能登入網銀,也可能已經實質支配特定款項如何進入及離開帳戶。依提案九採用的見解,這種使用型態仍可能落入第22條所稱的提供帳戶。
不過,「他人得匯錢進來」與「他人實質利用帳戶」不能完全畫上等號。一般人每天都可能把帳號提供給買方、雇主、客戶、保險公司或親友。行政機關仍須說明,個案為何不是正常收款,而是讓他人把帳戶當成自己的金流工具。
三、不是每次告知銀行帳號都違法:正當理由是重要防線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明文排除三類情形: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符合一般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及其他正當理由。這項例外非常重要,代表法律並沒有禁止正常生活中的帳戶收款。
💡常見可能具有合理原因的情形包括:
- 網路買賣商品,賣家提供本人帳號收取約定價金。
- 受僱人向真實存在的雇主提供薪資帳戶。
- 公司依合約向客戶提供發票所載的收款帳戶。
- 保險理賠、退款、費用核銷或合法投資贖回所需的入帳資料。
- 親屬間因生活費、醫療費或共同支出而合理代收款項。
判斷有無正當原因,不能只看當事人事後如何命名交易。契約、訂單、發票、物流紀錄、工作面試資料、公司登記、對話內容、款項金額、匯款人身分及後續處理方式,都可能用來檢驗交易是否真實。
如果對方自稱是貸款公司,卻要求借款人先讓陌生款項匯入,再立刻轉給第三人;或自稱雇主,卻要求求職者用個人帳戶代收客戶款、購買USDT或提領現金,這些安排便與一般貸款、求職流程有明顯落差。反之,若當事人是在有訂單、有交易相對人、有合理價金的正常買賣中提供收款資料,就不能僅因匯款人後來涉案,直接省略正當理由的調查。
四、受騙沒有故意,為什麼仍可能被認定有過失?
(一)行政告誡與刑事定罪的主觀門檻不同
提案九將第22條第2項的告誡定位為警告性的行政裁罰。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如果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不予處罰。反過來說,行政裁罰的主觀責任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因此,當事人確實被假貸款、假求職或假投資話術欺騙,可能足以排除其明知協助犯罪的故意;但如果客觀情節已出現明顯異常,而當事人仍未作基本確認,即讓陌生人使用其帳戶處理不明款項,行政機關仍可能主張其未盡注意義務。
➠這與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刑事責任不同。刑事案件通常仍須證明被告明知或至少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協助詐欺、洗錢,並容任結果發生;不能把行政法上的過失,直接當成刑事不確定故意。
(二)「我是被騙的」很重要,但不能只停在一句話
是否受騙,應由完整資料呈現,而非只以口頭結論代替證據。例如:
- 對方如何接觸當事人,使用什麼姓名、公司及職稱?
- 貸款、求職、投資或交易的內容是否前後一致?
- 當事人是否曾查詢公司、確認契約、追問款項來源?
- 對方何時要求提供帳號,又如何解釋第三人匯款?
- 款項入帳後,當事人有無追問、停止操作、通知銀行或報警?
- 當事人是否取得報酬,或反而也交付款項、遭受財產損失?
➠完整對話若顯示對方長期建立信任、冒用真實企業資料、提出看似合理的交易文件,而當事人發現異常後立即停止配合並求助,可能支持欠缺故意甚至已盡合理注意的主張。相反地,若對方身分不明、條件明顯反常,當事人仍多次接受陌生入帳並轉走款項,過失認定的風險就會提高。
(三)過失仍須由具體事實證明
肯定過失可以成為主觀要件,不代表「只要受騙就一律有過失」。警察機關仍應調查當事人在行為當時能否預見異常、是否有能力查證、已採取哪些確認措施,以及騙術是否足以使一般人陷於錯誤。帳戶曾收到詐騙款,只是案件的客觀起點;它本身不能完整回答當事人為何提供資料、是否具有正當原因,以及有無違反可合理期待的注意義務。若處分書只有制式文字,沒有回應對話、交易文件、報案紀錄或其他有利證據,事實調查是否完備,就可能成為訴願或行政訴訟的重要爭點。
五、哪些情況容易被認為沒有盡合理注意義務?
實務上,下列警訊常被列入整體評估:
- 對方只用LINE、Telegram等通訊軟體聯絡,拒絕提供可核實的姓名、公司地址或電話。
- 以免審核、保證核貸、高薪兼職或不合常理的獲利吸引提供金融資料。
- 要求接收與交易無關的不明第三人款項。
- 要求款項入帳後立即提領、分拆轉匯、購買虛擬貨幣或交給不明人士。
- 以美化帳戶、製作金流、提高信用分數或測試帳戶等說法解釋異常操作。
- 要求隱瞞真正用途、刪除對話、規避銀行詢問,或對匯款來源含糊其詞。
- 沒有正式契約、訂單、薪資資料或可驗證的業務內容,卻反覆使用個人帳戶收款。
- 銀行已提醒交易異常,或帳戶已出現不明入帳,仍繼續依指示處理。
這些只是風險指標,不是單一成立要件。相同一句「協助測試帳戶」,對完全沒有金融經驗、遭精密話術欺騙的人,與對長期從事金融交易、已被銀行明確警告的人,責任判斷不一定相同。處分機關應綜合當事人的知識、經驗、交易背景及可得資訊,而不是只用抽象的「現在詐騙很多,大家都應該知道」代替個案論證。
六、告誡處分、警示帳戶與刑事犯罪有什麼不同?
三者可能同時出現,卻不是同一制度:
| 項目 | 法律性質 | 判斷重點 | 可能效果 |
|---|---|---|---|
| 第22條告誡 | 警察機關作成的行政裁罰 | 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且具有故意或過失 | 產生告誡紀錄,並可能伴隨法定金融功能限制 |
| 警示帳戶 | 金融防詐及通報管理措施 | 帳戶被通報疑涉詐欺等不法金流 | 交易、提款或轉帳功能可能受限制 |
| 詐欺、洗錢刑案 | 刑事偵查與審判 | 是否有犯罪故意、幫助意思、犯意聯絡及客觀行為 | 可能不起訴、起訴、有罪或無罪 |
收到告誡書不是有罪判決,也不會因告誡本身就產生刑事前科。另一方面,沒有被起訴,也不當然表示行政告誡會自行撤銷;兩套程序必須分開檢視。
📢第22條另採分級處罰。違反第1項且有期約或收受對價、交付或提供的帳戶及帳號合計三個以上,或曾受告誡後五年內再犯等情形,可能進一步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罰金。即使進入刑事條款,正當理由、行為態樣及主觀責任仍應依證據判斷,不能只用帳戶數量取代全部構成要件。
➠至於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則是另一層刑事問題。檢警若主張帳戶持有人已知悉或預見款項涉及犯罪,仍提供收款、轉款或提領協助,就可能另案偵辦。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陳述,也可能成為刑事卷證的一部分,因此兩邊說法與證據整理必須一致、真實且完整。
七、正常交易遭冒用,哪些資料可用來證明正當理由或已盡查證?
有利證據通常不是單一截圖,而是一條可以核對的時間線。可依個案保存:
- 原始廣告、刊登頁面、網址及平台帳號。
- 完整聊天紀錄、電子郵件、語音及來電資訊。
- 買賣契約、訂單、發票、物流或退貨紀錄。
- 求職內容、面試紀錄、公司登記查詢及薪資約定。
- 貸款申請資料、利率、期數、對方提供的合約或公司資訊。
- 銀行交易明細、入帳通知、登入紀錄與聯繫客服的紀錄。
- 發現異常後停止轉款、通知銀行、撥打165或報警的時間與證明。
- 自己匯出的投資款、借款或其他財產損失資料。
資料應盡量保留原始檔與完整上下文。只截取有利片段,容易讓處分機關質疑對話是否被選擇性剪裁;刪除訊息、重設手機、補造契約或與其他涉案人統一說法,更可能使原本可釐清的案件變得不利。
📑如案件屬貸款或求職受騙,也可延伸參考謙聖相關案例:
案例結果取決於個別卷證,不代表其他案件必然得到相同處分,但有助理解對話、金流、受騙過程及主觀認知如何被放在一起審查。
八、收到告誡書後怎麼辦?先做六件事
1. 保留處分書、信封與送達資料
先確認處分機關、處分日期、違反時間、涉及帳戶及認定事實。信封與送達證明會影響救濟期間的計算,不要只拍內頁後就丟棄。
2. 注意訴願期限
依《訴願法》第14條,原則上應自行政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實際向哪個機關遞交、是否有在途期間及處分書教示是否正確,仍應依個案文件確認。只打電話向警察或銀行說明,通常不能取代正式救濟程序。
3. 逐日重建帳戶提供與款項處理經過
列明何時認識對方、對方自稱身分、為何需要帳號、實際提供哪些資料、每筆款項何時進出、由誰指示,以及何時發現異常。不要用「大概」「應該」填補記憶空白,可由客觀紀錄確認的事項才下確定結論。
4. 分開確認行政與刑事程序
詢問是否另有警示帳戶通報、刑事案件案號、承辦警察機關或地檢署。告誡、帳戶功能限制及詐欺洗錢偵查的救濟方式不同,不能只處理其中一項就以為全部結束。
5. 不要再依陌生人指示操作
立即停止收款、轉帳、提領、購幣或交付現金;不要因對方聲稱「完成最後一筆就能解除帳戶」而繼續操作。也不要把其他帳戶提供給對方補救。
6. 在陳述前檢視完整資料
若同時收到警詢通知或地檢署傳票,應在陳述前釐清自己的程序身分與權利。行政救濟主張欠缺過失,刑事程序卻因慌張而說出彼此矛盾的理由,可能削弱整體可信度。律師的工作不是教人套用說法,而是協助把真實資料放回正確的法律要件中。
九、115年度研討結果對帳戶持有人的實際影響
提案九最直接的提醒,是銀行帳號雖不像密碼那樣秘密,卻可能成為他人安排款項流入的入口。判斷第22條的「提供」,不再只看卡片、存摺或網銀權限是否交付,而會看帳戶是否已被他人實質利用為收款或轉款節點。另一方面,研討結果也明確把「受騙」與「完全免責」區分開來。受騙可能排除故意,但法院仍會檢視當事人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這使完整保存廣告、對話、契約、查證紀錄及發現異常後的反應,更顯重要。
但本次座談會並沒有宣布所有個案一律成立告誡。條文中的正當理由仍然存在,行政罰也仍遵守有責任才處罰的原則。若處分機關沒有具體說明他人如何實質利用帳戶、當事人應注意卻未注意的事實是什麼,或未回應有利證據,仍可依法檢驗處分的事實及理由是否充分。
十、常見問題 FAQ
FAQ 1:只提供帳號也會被告誡嗎?
可能會。依115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九的研討結果,即使沒有交提款卡或密碼,只要告知帳號後已使他人能安排第三人匯款,並實質利用帳戶金流,仍可能被認定是第22條的「提供」。但仍須審查有無正當理由,以及當事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
FAQ 2:網拍賣家提供收款帳號,也會違反第22條嗎?
正常買賣通常有一般商業交易的正當理由。若有真實商品、合理價金、訂單、物流及對話可供核對,不應只因提供收款資訊就受處罰。但如果所謂買賣只是掩飾不明第三人匯款,或明知交易異常仍代收代轉,風險會不同。
FAQ 3:被假貸款或假工作騙了,就一定沒有過失嗎?
不一定。受騙可能證明沒有故意,是否仍有過失,則須判斷對方要求是否明顯反常、當事人能否查證、曾做過哪些確認,以及發現異常後如何處理。不能只靠「被騙」兩字免責,也不能一律把所有受害者認定有過失。
FAQ 4:收到告誡書代表有刑事前科嗎?
不代表。告誡是行政處分,不是法院的刑事有罪判決,本身不等於刑事前科。但同一事件仍可能另有詐欺或洗錢偵查;第22條所列有對價、三個以上帳戶或受告誡後五年內再犯等情形,也可能衍生刑事責任。
FAQ 5:告誡帳戶和警示帳戶是一樣的嗎?
不是。告誡是警察機關依第22條作成的行政裁罰;警示帳戶則是因疑涉詐欺等不法金流而進行的金融通報與管制措施。兩者法律依據、成立程序及救濟方向不同,但可能同時發生。
FAQ 6:對告誡處分不服,可以直接去法院嗎?
一般應先依處分書教示及《訴願法》提起訴願,原則期限為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訴願結果不利時,才進一步評估行政訴訟。因期限短,收到處分後應立即保留送達資料、整理證據並確認正確救濟程序。
結語:沒有交卡不等於沒有風險,收到處分也不等於無法救濟
115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九指出,帳戶是否「提供予他人使用」,不以交出提款卡、存摺或密碼為限;如果只告知帳號,卻已使陌生人能實質安排第三人匯款及利用帳戶處理金流,仍可能受到第22條評價。當事人因受騙而欠缺故意,也不當然排除行政法上的過失。然而,行政機關仍須審查提供帳號有無正常交易或其他合理原因、當事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以及有何具體事證足以認定過失。告誡、警示帳戶與刑事責任也必須分開處理,不能相互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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