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犯罪台灣能管嗎?8大重點解析域外管轄、外國判決與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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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犯罪台灣能管嗎?答案是:部分案件可以,但不能只因當事人具有台灣國籍,或後來返回台灣,就認定台灣一定能追訴。必須先確認犯罪行為與結果所在地,再檢查罪名、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法律的適用條件。

👨🏻‍⚖️例如,人在海外向台灣被害人實施詐騙,可能涉及境內犯罪的判斷;即使行為與結果都在境外,特定加重詐欺、毒品犯罪或其他法定犯罪,也可能適用台灣法律;另一方面,並非所有海外違法行為都在台灣的追訴範圍內。外國判決、已執行刑罰與追訴時效,也各有不同規定。以下整理判斷境外刑事案件時,應掌握的8個重點。


一、國外犯罪台灣能管嗎?先看行為或結果是否發生在境內

(一)基本原則是屬地管轄

依《刑法》第3條,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適用我國刑法。條文另規定,在領域外的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也以領域內犯罪論。law.moj.gov.tw

➥因此,案件不能只看當事人被查獲的位置,也不能只看報案地點,而應確認被指控行為實際發生在哪裡。

(二)人在海外,不代表犯罪一定全部在海外

依第4條,犯罪的行為或結果,只要其中之一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就屬於領域內犯罪。law.moj.gov.tw

➥例如,人在境外傳送詐騙訊息,但被害人在台灣陷於錯誤、進行財產處分,便須檢視是否存在境內的犯罪行為或結果;實際仍應依犯罪構成要件及證據判斷,不能只因款項經過台灣帳戶,就省略對整體犯罪地的分析。

(三)先判斷犯罪地,再討論域外適用

若案件本來就符合第3條、第4條,不必然需要依第7條的重罪門檻建立管轄。

➥這也是跨國案件常見的判斷順序:先確認是否具有境內行為或結果,再檢查完全發生在境外時,是否有其他適用依據。

🔎相關規定:刑法第4條。


二、刑法第5條:特定境外犯罪,不以行為人是台灣人為限

(一)適用的是列舉犯罪,不是所有重大案件

第5條列出特定境外犯罪,包括:

  • 內亂、外患罪。
  • 指定條文的妨害公務及公共危險罪。
  • 偽造貨幣、指定的有價證券及文書犯罪。
  • 毒品罪,但有明文排除項目。
  • 指定的妨害自由及海盜罪。
  • 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

此條不以行為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為條件,但仍須符合各罪構成要件及相關法律規定。不能把所有妨害公務、公共危險或偽造文書案件,都概括納入。law.moj.gov.tw

(二)加重詐欺與普通詐欺要分開判斷

第5條第11款列入的是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並不是所有詐欺行為。境外案件是否成立加重詐欺,仍須依參與方式、法定加重要件與主觀認知判斷。不能只因案件被稱為「跨國詐騙」,就直接認定每位涉案人都符合此罪。

★若最後僅成立普通詐欺,且行為、結果都在境外,便須重新檢查是否有其他法律適用依據。

(三)毒品犯罪有明文例外

第5條第8款排除施用毒品,以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因此,不能把海外施用與境外製造、運輸、販賣等行為一概而論。另一方面,也不宜把適用範圍簡化成「只有製造、運輸、販賣」,仍應依具體罪名核對。law.moj.gov.tw

🔎詳細規定:刑法第5條。


三、刑法第6至8條:身分、被害人與最低刑度都有影響

(一)第6條:中華民國公務員的特定境外犯罪

第6條針對中華民國公務員在境外犯特定罪,規定我國刑法的適用;範圍包括列舉的瀆職罪、第163條脫逃罪、第213條偽造文書罪及第336條第1項侵占罪。不是公務員在海外犯任何罪,都直接適用本條。law.moj.gov.tw

(二)第7條:一般國民的境外重罪

對第5條、第6條以外的犯罪,第7條要求行為人是中華民國人民,且所犯罪名的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裡看的是法定最低刑度,不是最高可以判幾年,也不是個案最後被判多久;條文另有「依犯罪地法律不罰」的例外,不能只核對台灣法定刑,而忽略犯罪地法律。law.moj.gov.tw

★例如,不能因普通詐欺最高可判5年,就認為符合「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要求。

(三)第8條:外國人在境外對台灣人犯罪

第8條準用第7條,處理外國人在境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罪的情形。

因此,同樣須檢查最輕本刑門檻及犯罪地不罰例外。不是只要台灣人在海外受害,台灣就能處理所有犯罪。law.moj.gov.tw

(四)特別法也可能有不同規定

刑法第3至8條是重要基礎,但若案件涉及特別刑法,仍須檢查該法律是否另設境外適用規定。

判斷時應從實際罪名出發,不能只用「跨國犯罪」四個字概括處理。


四、常見境外情境:詐騙、毒品與一般糾紛如何判斷?

(一)海外機房對台灣或其他地區實施詐騙

若具有台灣境內行為或結果,須先檢查第4條;若完全發生於境外,又涉及加重詐欺,則可能依第5條判斷。但成立管轄與證明犯罪是兩個問題。當事人是否知道工作內容、參與哪些行為、是否具備犯罪故意,仍須依證據認定。

(二)海外用藥後返台驗尿陽性

尿液檢驗與施用地點,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如果當事人主張行為發生在境外,應整理出入境日期、當地停留資料、採尿時間及其他證據,釐清是否存在台灣境內施用行為。

📑相關延伸閱讀:謙聖刑事律師-海外吸毒返臺驗尿陽性的處理重點。

(三)在海外取得毒品,再攜帶入境

此時不能只討論海外施用或持有。攜帶入境可能涉及另外的運輸、持有或其他犯罪,須依行為與物品性質分別判斷。

(四)海外發生一般傷害、竊盜或交易糾紛

若行為與結果均在境外,又不符合列舉犯罪、身分或刑度條件,可能不在我國刑法適用範圍內;但仍須確認是否有其他加重情形、境內行為或特別法依據;台灣不具追訴依據,也不代表犯罪地不會處理。


五、外國已判刑,台灣還能審嗎?先區分管轄與刑罰執行

(一)外國確定裁判,不當然排除台灣審判

《刑法》第9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我國刑法處斷;但本條不是獨立創設域外管轄。必須先確認案件原本就有我國法律適用依據,不能只因外國曾經判刑,就認為台灣也一定能審。law.moj.gov.tw

(二)海外已服刑,不是當然逐日折抵

第9條另規定,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部分執行者,得免除全部或部分刑之執行;條文用語是「得免」,不宜寫成一律折抵或一定不用再執行。應提出外國裁判、確定及實際執行資料,供個案審查。law.moj.gov.tw

(三)沒有我國刑法適用,與無罪不同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557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指出,國民被訴在境外犯特定範圍以外的罪,且無我國刑法適用時,屬於審判權欠缺。

偵查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7款作成不起訴;已經起訴,則應依第303條第6款判決不受理,而不是進行實體審理後判無罪。judicial.gov.tw

(四)犯罪時間也會影響法律適用

上述大法庭案件同時涉及加重詐欺納入境外適用範圍前後的法律比較;因此,不能直接用今天的規定處理所有舊案。犯罪日期、修法施行時間及新舊法適用,都須確認。judicial.gov.tw

📢官方裁定說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新聞稿。


六、追訴時效怎麼算?不能只看人在海外多久

(一)基本期間依最重本刑判斷

依現行《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原則上分為:

  • 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30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有例外。
  • 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未滿10年有期徒刑:20年。
  • 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未滿3年有期徒刑:10年。
  • 最重本刑未滿1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5年。

原稿將殺人罪寫成20年、竊盜罪寫成5年,不能直接沿用。具體仍須核對罪名、犯罪結果、犯罪時間及適用版本。law.moj.gov.tw

(二)通緝與停止計算有法定條件

第83條規定,起訴、依法停止偵查,或因行為人逃匿而通緝,可能使追訴時效停止進行。

但法律也規定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及恢復計算的情形,不能簡化成「逃亡多久,時效就永遠停多久」。law.moj.gov.tw

(三)追訴權與行刑權時效不同

尚未起訴的案件,與判決確定後未執行的案件,可能涉及不同時效制度;如果已有確定判決或執行通緝,就不能只查第80條。應將案件進度與完整程序紀錄一起核對。


七、收到傳票或準備返台,應先整理哪些資料?

(一)確認台灣案件狀態

先取得傳票、案號、承辦機關及相關通知,確認目前是調查、通緝、起訴、審判或刑罰執行階段。

➥主張沒有管轄依據,不代表可以自行忽略傳票或現有強制處分,仍須依法提出說明。

(二)建立境內外行為時間軸

整理出入境、住宿、工作、交易、對話及款項流向,說明哪些行為在哪裡發生。

➥跨時區資料應核對時間基準,避免將不同地區的紀錄直接排列,造成日期或順序誤判。

(三)保留外國程序文件

如曾在海外接受調查或服刑,應保存當地裁判、釋放文件、確定與執行證明。

➥是否需要翻譯或驗證,由律師依提交用途確認。遣返文件與刑事判決,也不能當成同一種資料。

(四)區分司法互助、引渡與遣返

刑事司法互助可涉及取證、送達、搜索、扣押及犯罪所得處理;引渡、受刑人移交則有不同法律機制。

➥不能因存在司法互助協定,就推論一定可以直接移交嫌疑人,也不能把遣返視為已認定有罪。moj.gov.tw

🔎官方參考:法務部-司法互助簡介。

(五)先評估程序與實體辯護方向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依資料檢視犯罪地、身分、罪名與法律適用,並評估管轄爭點、證據、海外執行資料及返台後的程序準備。

👨🏻‍⚖️了解服務:謙聖刑事法律專業領域。


八、常見問題 FAQ

Q1:國外犯罪台灣能管嗎?只要是台灣人就會被追訴?

不是。須確認行為或結果是否在境內,以及是否符合刑法第5至8條或特別法的適用條件。國籍不是唯一標準。

Q2:人在海外詐騙,對象也不是台灣人,台灣就不能管嗎?

不一定。若符合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及相關法律適用條件,仍可能涉及第5條;也要檢查是否另有境內行為或結果。

Q3:外國人傷害台灣旅客,台灣一定有管轄權嗎?

不能只看被害人國籍。依第8條判斷時,仍須準用第7條的刑度與犯罪地法律條件。

Q4:犯罪地合法,回台就一定沒事嗎?

不能一概而論。犯罪地不罰例外明定於第7條,並由第8條準用;其他適用依據或後續境內行為,須另行檢查。

Q5:海外已服刑,回台就一定不用再執行嗎?

不一定。先確認台灣是否有法律適用依據,再依第9條及執行資料評估是否免除全部或部分刑之執行。

Q6:被遣返回台,就表示台灣一定會判刑嗎?

不是。遣返、歸案與定罪是不同問題。是否成立犯罪,仍須經過證據及法律判斷。

Q7:時效過了,是不是就不用理會通緝?

不能自行認定。須確認案件階段、適用罪名、時效停止及現有通緝狀態,並依法處理。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先確認法律適用,再釐清跨境證據👨🏻‍⚖️

境外刑事案件的第一個問題,是台灣是否具有法律適用與審判依據;其次才是行為、故意、證據及刑罰如何判斷。

若您或親友收到傳票、面臨海外案件或準備返台,可透過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官網聯繫團隊,提供犯罪時間、發生地及相關文件,由律師評估後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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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聖傑 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碩士,專精刑事(毒品、詐欺)、民事及家事訴訟。具備台灣執業資歷,曾承辦imb詐欺案、太子集團案、淡水柬埔寨案、峇里島詐騙集團案、靈骨塔詐欺案、跨境人蛇集團案、販毒集團首腦案等社會矚目案件,以深厚法學實務為民眾提供專業法律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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